老婆經常侵犯老公的生育權嗎?
一、老婆經常侵犯老公的生育權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二、生育權的相關規定
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為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夫妻雙方協議生育無法達成一致,可作為法定離婚的情形之一準許其離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權的認定。
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夫妻合意懷孕後,丈夫突然死亡,公婆為傳宗接代阻止兒媳墮胎,此時妻子一方可以自由決定生育還是放棄生育。
妻子不願意生育,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夫妻雙方是否生育,丈夫只有建議權,決定權在妻子手中。現代女性即使在結婚以後不願意生育孩子,也並不會觸犯法律,丈夫並不能以此告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妻子不願意生育,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生育權是指生育主體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據生育權受到侵害、阻礙時,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
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對於生育與不生育的權利,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應視為女性在生育過程中享有獨立的決定權。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要藉助於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才能夠實現,如果雙方的意見不一致,則只能依照妻子的意願決定。
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在事實上規定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權。
因此,男性的生育權實質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從另一方面説,如果法律通過強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權得到了保障,對女性的不生育的權利和自由是否是一個剝奪,在學術上仍存在探討空間。
夫妻雙方生育問題上,妻子不願意生育,並不觸犯丈夫的生育權。妻子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想要生育,丈夫只能提供自己的意見,不能強迫妻子必須生育。法律上雖然規定了丈夫有生育權,但並沒有規定如何來保障丈夫的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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