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申請探視權時間?
離婚怎麼申請探視權時間?
1、行使探視權——協商方式,協商不成請求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院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
當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3、法院可以終止探視權情形: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4、爭取探視權,應該具體明確探視權的相關問題——時間、地點等。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對於孩子的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等問題,進行約定。從具體情況出發,衡量當事人的生活情況,調解出相對適合的時間地點,既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也不影響離異男女今後的生活。因此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應該受到重視,如果僅僅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二、孩子拒絕探視該怎麼辦
探視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視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視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探視權的規定是在撫養協議規定上一起進行規定要求的,只有確定規定之後,當事人才能依法進行探視,如果探視權利被禁止,出於孩子自己的意願行為,當事人則要與孩子進行適當的溝通這樣才能確定探視權是否能夠繼續進行下去,這樣才能擁有探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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