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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探視權模板是怎樣的?

起訴探視權模板是怎樣的?

離婚後,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有權探視孩子,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探視孩子的現象,若交涉無果,有孩子探視的父母可以按照起訴探視權模板,書寫起訴書,請求讓人們法院進行裁決。

一、起訴探視權模板?

要求實施探望權起訴書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市人,××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週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市××區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但對於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二、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我們可以看出,在訴狀中,需要簡單記敍原被告雙方的基本信息,詳細記載對方不允許自己探視的事實,最後,需要表明需要得到怎樣的救濟。一般情況下,若無法定緣由,對方不得阻止探視權的行使,行使探視權時,需要按照協議約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