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撫養糾紛管轄問題是怎麼樣的?
一、小孩撫養糾紛管轄問題是怎麼樣的?
1、原告就被告。
這是關於管轄權確定的一種原則,意思就是原告如果要起訴被告,那麼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去起訴。住所地法院也可以成為户籍所在地法院,是户口薄上登記的地方。
2、原告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時應當選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這裏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財產和賠償的問題,為了更好地執行被告當事人的財產,選在被告當事人的住所地就比較方便法院去執行。
例如,小李是江蘇南京人,欠了4萬塊錢一直不還,原告當事人想要起訴小李還錢,那麼此時應當到小李的户籍所在地即江蘇南京的某區法院去起訴。
3、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這裏又出現了一個“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户籍住所地,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經常居住地的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
例如,小汪的户籍是安徽宿州,因外出打工,常年居住在廣東廣州,那麼安徽宿州就是小汪的户籍住所地,而廣東廣州就是小汪的經常居住地。如果想要起訴小汪,那麼應當到廣州的區人民法院去起訴。
二、特殊管轄規則: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童童是未成年人,如果對童童的指定監護人不服的,那麼需要到童童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去起訴。
其他法律規定
從以上我們進行離婚孩子撫養權官司時可以從以下幾點收集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別。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我們國家關於管轄權的歸屬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深受大家討論的,因為畢竟很多普通老百姓對於管轄法院並不熟知他們一般情況下都是哪裏有法院就直接去起訴了,實際上在撫養權爭奪的這個糾紛過程當中,一般都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程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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