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撫養費過高是否可以請求降低?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是需要對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一般來説,在孩子的撫養費確定之後,是不能隨意變更的。但若是出現法定事由之後,是可以申請增減孩子的撫養費的,對於離婚後再婚撫養費過高的情形,可以請求降低嗎?
一、離婚後再婚撫養費過高可以請求降低嗎?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育費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於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着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一 )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四)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離婚後再婚撫養費過高是可以請求降低的,若撫養費過低也是可以請求適當增加的。但是在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之前,或者是人民法院沒有判決之前,是不得隨意自行增減的,否則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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