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孩子的依據在我國是怎樣的?
在現代中國,可能有些夫妻為了孩子的教育以及生活問題,明明感情已經破裂了卻選擇還是不離婚。實際上確實離婚之後孩子會面臨着很多的困境。比如説需要跟隨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另外一方就可能不經常見面。那麼離婚撫養孩子的依據在我國是怎樣的?
一、離婚後確定撫養人的依據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 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 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 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 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 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 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 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 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
1、是子女的實際需要
2、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3、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首先,我國婚姻法關於孩子撫養權確定的問題有一個基本的大方向原則,也就是如果是在哺乳期內的話,那麼孩子原則上都是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的。其次就是必須確定的原則是有利於孩子日後身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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