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時老師算監護人嗎?
一、在學校時老師算監護人嗎
有些家長習慣認為,送學生到學校學習生活,學校就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發生在學校內的所有事故,學校都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對此也經常是有苦難言。依據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因此,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這是因為,第一,從法律規定來説,我國民事法律明確了學校不能成為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產生資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監護人。《民法典總則》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二、學校對在校學生應承擔責任的性質
一般認為,對未成年學生負教育義務的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是一種一定的監護性質的責任。那麼,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學習期間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就應當是全部責任。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此,學校並不對學生具有監護責任,除非與學校有明確的委託監護的約定,一般情況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學校才會承擔部分責任,而這一責任只是管理責任,所謂的管理責任主要是指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但這並不是監護責任,其原來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並沒有免去,所以,我們並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只要是在學校出的事,學校就應該負責,這當然是片面的。
綜上所述,孩子的監護人始終是父母,不會因為環境的變化就改變監護人,這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當孩子的父母死亡或是沒有監護能力才可以由其他人作為監護人。但學生在學校期間學校和老師有責任照看孩子,實際上是受託人,如果受到傷害應該根據情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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