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是否老師算監護人
一、在學校是否老師算監護人
教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責任的。學生實際上處於學校的管理控制之下, 父母對其子女的監護權已經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着事實上的監護關係, 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而老師是行使學校對學生監護責任的直接執行者。
二、詳細介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就上文我們準確的説,老師這個角色其實是在行使家長和學校給予的對學生的監護權利。所以老師並不算監護人,老師只是算監護權的直接行使者,學校對學生是有監護關係的,所以學校應該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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