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留守兒童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的勞動者在當地老家的收入並沒有城市勞動者的收入高,從而越來越多人走出農村去城市找工作。在這期間他們也承擔更多壓力,孩子在長期與父母分離中逐漸變成留守兒童。父母在法律上也並未完成監護人的職責。那麼法律留守兒童監護人職責有哪些呢?
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並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無上述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來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那麼監護人在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同時,需要履行什麼職責呢?下面就讓找法小編為您講解: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關於法律留守兒童監護人職責的全部內容,希望在外出工作的年輕父母能夠對自己的孩子給予足夠的義務,在教育方面、思想方面、生活物質方面都承擔起相應的職責,讓更多留守兒童得到更貼心的關懷。同時,留守兒童和正常兒童的監護人職責是一致的,應該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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