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幾個?
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幾個?
法定監護人只能有一個,家屬可以自行推選。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什麼?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推定監護人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監護人能證明自己盡到了對被監護人的監督和保護義務的,可以適當減輕而非免除他的民事責任。一般説來,法院在認定監護人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時,應根據社會一般人能盡的監護義務,結合被監護人的年齡、監護人的監護條件和能力,以及周圍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考察確定。一般説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年齡越小(或精神病人病情越重),對監護人的監護義務要求越高。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監護人此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但他可以以自己盡到了監護責任為由,適當減輕自己的民事責任。
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沒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有財產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首先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在後一種情形下,監護人僅承擔補充性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精神病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很多時候都不能很好控制自己行為。因此必須由指定的人來承擔監護義務,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充當法定監護人,至於是誰來做,家屬之間可以協商確定。如果監護人沒有盡到義務,其資格可以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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