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債權可以進行繼承嗎?
一、被繼承人債權可以進行繼承嗎?
債權原則上都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但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債權,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費請求權,殘廢軍人對有關部門的撫卹金請求權等,與被繼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會隨着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續享有。作為遺產的債權,必須是在繼承開始時已經存在着的債權,如果在繼承開始後才產生的債權則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被繼承人債權糾紛怎麼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可以住所所在地的居委會、司法所投訴,由相關部門或人員組織雙方調解;
3、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或借款合同中有仲裁條款,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如果沒有仲裁協議或者借款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可以聘請律師向債務人簽發《律師函》;也可以向債務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債務的表現形式
債權債務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貸款、加工款、租金等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我們一般歸之為金錢債權;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等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智力成果的,我們稱之為非金錢債權。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性權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發生了被繼承人債權糾紛的話首先可以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着解決,其次可以找政府或者是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調解的;實在不能解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來維護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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