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立遺囑需要子女在場嗎
一、父母立遺囑需要子女在場嗎
立遺囑時子女可以不在場。只要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如果立遺囑人是65歲以上的老人,最好有醫院出具的意識清晰證明,如果沒有證明,需要所有子女在場簽字確認。立遺囑最好找律師見證,這樣遺囑的效力不會輕易被撤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子女能當遺囑見證人嗎?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子女屬於繼承人,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意志,因此,子女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民法典》中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多種,包括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以及公證遺囑。在訂立不同遺囑的時候,需要滿足的要件不同,這樣才能讓訂立的遺囑生效。至於父母在訂立遺囑的時候是否需要子女在場,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是否在場對遺囑的效力其實並沒有什麼影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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