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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了父母有繼承權嗎?

一、配偶死了父母有繼承權嗎?

配偶死了父母有繼承權嗎?

配偶死了死者的父母有繼承權,而沒有死亡一方的父母,如死者的岳父母、公公婆婆等是沒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人死後執行遺囑的流程是什麼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屍體處理單位的屍體確認證明;沒有屍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相關不明確的參考保險公司)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存的,但是不屬於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並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保險箱裏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複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核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或者受託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核對身份根據以下方法:

A.户籍證明、身份證

B.出生證

C.無法確定取得聯繫人是否為繼承人:

a. 保險箱中保存有立遺囑人的DNA活體樣本的,依照DNA活體樣本封存、提取、送檢指引進行;

D.無法取得與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聯繫的,應當採取以下方法:

a. 根據具體情況,在有相當影響力的報紙上公示一年

b. 律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僱傭私家偵探,幫助尋找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所有費用在遺產或者信託財產中扣除。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1.召集全體利害關係人和見證人,律師應當向每一個參與人發出正式通知函,發出時間應當在正式公佈遺囑之前三天。

2.密封遺囑

(1)律師應當將密封遺囑交見證人審查,見證人對遺囑的密封性沒有異議,律師應當將沒有異議的情況記錄在案,並請見證人簽字,同時可以請利害關係人簽字,但是,利害關係人不簽字不影響遺囑公開的進行。

(2)律師應當將遺囑公開過程以《遺囑公開會議記錄》的形式予以記錄,並請每一個在場人士簽字。

3.遺囑為非密封遺囑,公開遺囑參照4.2.2進行,遺囑公開後,利害關係人不予簽字認可遺囑的;

(1)遺囑為公證遺囑,不影響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執行,除非法院要求中止遺囑執行。

(2)遺囑不是公證遺囑,利害關係人有異議,遺囑執行人可以主動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真實、合法。

4.利害關係人對遺囑沒有異議,公開遺囑後,遺囑執行人可以將自己將要開展的工作向繼承人、受遺贈人、信託受益人彙報,並請他們在彙報材料上簽字認可。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1.律師保管遺囑,並作為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定期向立遺囑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士收集財產狀況線索,以便遺囑執行時準確把握遺產動向。

2.立遺囑人死亡後,律師應當及時收集遺產,遺產比較複雜,應當及時與遺囑執行協助人溝通,確定收集遺產方案。

3.遺產收集方案確定後,律師應當向所有遺產保管人發出《遺囑執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遺產保管人,不得在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方案前,未經遺囑執行人同意將遺產轉賣/在遺產上設立抵押、質押以及任何擔保物權/任何毀損、破壞遺產現況的行為/任何擅自同意非遺囑執行人授權的同意繼承人提取遺產的行為。並告知相關的法律後果。

4.立遺囑人的人身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利益是遺產,遺囑執行人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險公司提出支付保險利益。對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遺囑執行人需要收集以下材料:

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B.保單

C.遺囑和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身份證明

D.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需要提供的資料

5.收集債權 遺囑執行人應當收集到債權憑證,根據債權狀況,以律師的執業標準確定通過調解還是訴訟的方式實現債權。

6.遺囑執行人應當編制《遺產清冊》,確定遺產現狀、遺產保管人等。

7.遺囑執行人認為遺產較多,應當聘請專業會計師予以作帳。

8.律師需要辨別遺產保管人的可信度,必要時,將遺產置於遺囑執行人自己保管下,並要求遺囑執行協助人予以協助。

(六)代繳税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1.遺囑執行人應當對所有因為遺產和立遺囑人的行為產生税收,進行代收代繳,但是,因為遺產過户、產權變更等引起的應當由受益人、繼承人、受贈人承擔的税收,遺囑執行人不應當代繳。

2.債務清償

(1)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執行人應當在有相當影響的報紙上發出公示催告,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時間內,向遺囑執行人提出債權請求。

(2)遺囑執行人應當按照律師的執業標準,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確實存在並沒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債務,遺囑執行人以立遺囑人的遺產予以清償。

(3)遺囑執行人在清償債務時,不應侵害優先權人的利益,對有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的優先清償。

(4)遺囑執行人在公示催告期內,不應對任何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在債務沒有清償之前,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5)遺囑執行人清償債務和費用的順序為:

A.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務

B.遺囑執行費用和報酬

C.税收費用

D.普通債務

3.遺囑執行人應當對每一項費用支出予以登記,對於費用支出較多的,遺囑執行人應當僱傭專業會計師予以作帳。

4.遺囑執行人在債務、費用和遺囑執行人的報酬確定後,編制清冊,並向每一個受益人、繼承人發出清冊,受益人、繼承人簽字認可後,遺囑執行人可以開始分割、交付遺產工作。

(七)分割遺產

遺囑執行人代理所有與遺產以及立遺囑人相關的糾紛,所有代理費在遺產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遺囑執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訴訟,代理費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

1.向繼承人、受益人交付遺產之前,應當向他們出具遺產處置結算報告。

2.交付遺產,應當履行相關交付義務

對於那些在世期間通過各種方式訂立了遺囑的情形,在自然人死亡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執行遺囑的。在原則上,若是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那麼在死亡後,只有是死者的父母才有繼承權,也即配偶一方的父母是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