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保存遺產是時間限制嗎?
一、遺囑執行人保存遺產是時間限制嗎?
沒有限制,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是是否具有執行遺囑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關於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但依照我國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精神,應當認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均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換句話説,只有年滿十八週歲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視為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另外遺囑執行人不僅限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均可以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
二、遺囑執行人有哪些權利
1、遺囑審查權。遺囑人要忠實執行遺囑,就必須首先掌握遺囑中對各項處分的真實涵義以及遺囑是否真實合法。如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出於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有無塗改、變換或隱匿等情形,是否給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是否處置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等等。此外,對遺囑中所指定的繼承人、遺產的數量、遺產的所在地、繼承的份額等問題也必須予以明確。
2、有限處分權。遺囑執行人有權對遺囑所涉及的全部遺產進行有效控制。如:A、遺產在其他繼承人手中時,遺囑執行人有要求轉移佔有的權利,如果遺產有孽息,有權代為收取;B、被繼承人遺留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或胎兒,而被繼承人又沒有用遺囑給他們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或者被繼承人遺有債務和欠交的税款時,遺囑執行人有權為他們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和用遺產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和交納税款;C、召集主持繼承人會議,根據遺囑指定的遺產分配原則或者指定的數額分割遺產;D、將遺囑中遺贈的財產數額或特定的財物交給受遺贈人等。
3、排除妨礙請求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包括繼承人在內)不得妨礙和干涉。繼承人亦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這裏所謂的“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是指未經清算和按遺囑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擅自處分未經分割的遺產或者有妨害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職務的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妨礙其執行遺囑活動的人承擔由於其行為而給自己和遺囑繼承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4、報酬求償權。我國《繼承法》關於遺囑執行人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未有明確規定。樑慧星教授負責的中國民法典研究課題組起草的《中國民法典繼承編條文建議草案》第六十條規定:“遺囑可以在遺囑中對遺囑執行人指定報酬。遺囑人沒有作出上述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得請求報酬。但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自願支付報酬的除外。”
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認定,一般是與遺囑繼承人之間不存在利益關係的公民,並且需要有完成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可以對遺囑執行的情況作出認定的公民,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是不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來進行認定的,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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