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權的資格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其實代位繼承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符合我國傳統的親情觀念的,只是代位繼承這跟當事人的直系親屬繼承在法律概念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別的,代位繼承權就跟正常情況下的繼承權一樣也有可能喪失相關的繼承資格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代位繼承權的資格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代位繼承權的資格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
旁系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數人先於其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過代位繼承而與被繼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姻親不得代位繼承是指在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留有子女的情況下,已亡的繼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繼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遺產。如允許旁系晚輩親屬和姻親代位繼承則勢必出現以下兩種情況:與被繼承人處於二親等親屬關係的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和處於二親等親屬關係的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被繼承人沒有血緣關係的女婿和被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前一種情況不符合我國根據血緣關係的遠近決定繼承順序,也不符合羣眾的心理。後一種情況更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羣眾生活習慣。因此,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否則被繼承人遺產就會分散,被繼承人意志得不到保護,合法繼承人利益受到侵害。
二、遺囑繼承也不適用代位繼承。
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指定進行的繼承。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在於改變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遺囑所指定繼承人或者是與被繼承人感情最深的人或者是年幼和其他缺乏生活來源的人,當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立遺囑的意圖便不能實現,遺囑因之歸於無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的子女不能根據無效遺囑代替其亡父母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因謀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適宜代位繼承。
由於此種情況複雜,在實踐中,針對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一些補救措施,在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死後留下未成年的子女,或者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長期與祖父母共同生活,並且贍養、照顧祖父母的情況下,如不允許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則勢必給未成年的孫子女生活帶來困難,也會影響到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關係,這對於維護家庭關係是不利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採取補救的辦法,如祖父母改變遺囑,或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贍養過他們的人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沒有代位繼承權資格的主要是包括當事人謀殺了被繼承人,旁系親屬,姻親關係等這些都不具備代位繼承權,只有在正常情況下直系親屬的晚輩之間才享有代位繼承權的,民間因為代位繼承權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還希望大家遇到類似糾紛能夠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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