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人遺囑有效力麼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遺囑有效力麼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效,也就是説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立遺囑。
二、哪些人需要提前訂立遺囑
1、再婚夫妻
再婚夫妻,特別是各自均有子女的再婚夫妻,應當訂立遺囑。原因在於,由於雙方是重新組建的家庭,各有子女,無論從感情親疏、生活習慣、利益訴求等方面,都會與自己的繼父或繼母,產生多多少少的差異。而這種差異隨着時間的推移,難免不會被放大和積累。時間長了,自然會加劇重組家庭的內部矛盾。因此,這種情形下,再婚夫妻訂立遺囑,安排身後事務,就顯得勢在必行。
2、子女眾多
中國人的財富文化習慣,主要還是希望財富聚集於一處,不要拆散,財富的傳承最好在上一輩去世後再進行。而如果子女眾多,為了實現公平,以免身後因遺產產生糾紛,就需要通過遺囑的方式實現。
3、本人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這就會出現財富向上(父母)、向下(子女)、平行(配偶)三個傳遞方向。因此,如果本人身體不好,就應提前訂立遺囑,按照自己的心願對財產作出安排。
4、 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非常有限,因此,如果當事人想將自己的財產,留給繼承人之外的人,就必須採取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傳承。如果沒有遺囑,除非採取生前轉移財產權利、生前捐助或者信託的方式進行操作,否則是無法達成所願的。
不管通過哪一種方式立遺囑,均要求被繼承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在年齡上需要達到十八週歲,而其精神狀態也要是正常的才行。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他們訂立的遺囑一定是無效的。而要想訂立的遺囑生效,根據訂立的遺囑不同,格外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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