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間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兄弟間遺產繼承順序同樣會按法定繼承來進行處理: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遺產的範圍怎麼界定?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繫。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裏,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民法典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產繼承順序不管是什麼關係,永遠都會存在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存在,兄弟姐妹是排在第二順位裏,如果有第一順位的繼承者在,那麼第二順位是不可能獲得遺產的,所以,遺產的處理是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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