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事實婚姻是否享有繼承權
在認定男女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情況下,彼此享有遺產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1989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二、對事實婚姻的相關認定
對於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後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於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諮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從當前的現狀來看,事實婚姻的情況在逐漸的減少。因為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滿足結婚實質要件,並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不在以事實婚姻認定,而認為是同居關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對事實婚姻與對同居關係的認定、處理上面都是不同的。相對來説,在同居關係下,對當事人的利益保障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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