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管老人有繼承權嗎
一、兒子不管老人有繼承權嗎
兒子還有繼承權,但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女兒贍養較多,應當多分遺產。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比較嚴格,一般包括以下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兒子們不贍養老人,也沒有嚴重後果發生的,不能剝奪繼承權,只是應當少分或不分遺產。
婚後因繼承父母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可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財產特徵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綜上所述,兒子不管老人還有繼承權,會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遺產,對於遺產在被繼承之後仍然可以對遺產繼承產生異議並起訴的,但是隻有二十年的時間,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再提起訴訟,而繼承人應當在自身權益被侵犯的三年內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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