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義務的遺囑閲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有義務的遺囑閲讀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二、遺囑的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要行為,是實現遺囑內容和被繼承人的意願,保護繼承關係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遺囑的執行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生效時開始。
遺囑執行人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執行時,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果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並可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囑本身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死亡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遺囑本身並不由其所附義務的成就與否決定是否生效。遺囑中所附義務的作用在於,決定遺囑人的某某財產所有權移轉於某某繼承人這類意思表示相關內容是否生效及何時生效。故附義務遺囑本身的效力如何應根據繼承法關於遺囑效力的規定來考察。至於所附義務的效力一下要素來判斷:意思表示真實;附加義務有履行的可能性;附加義務合法。
一般情況下來説,遺囑的話都是對於自己財產所進行的一種支配,噹噹事人去世的時候就可以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執行,但有的情況之下遺囑它是附有條件的,只有當條件實踐的時候才能夠正式的進行遺囑的執行,附條件遺囑在法律層面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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