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父母生前所立遺囑真假?
一、如何判斷父母生前所立遺囑真假?
如果要辨別所爭議遺囑的真假的,可以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另外,還可以按規定對所爭議遺囑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有效的必要條件有哪些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訂立遺囑也是需要符合條件才能確定有效,而對於立遺囑人死亡且繼承者懷疑真假的話,那麼是可以利用法律的程序來進行確定,從而利用筆跡鑑定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遺囑的真實性對於繼承者來説是特別重要的, 一定要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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