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嗎?
一、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嗎?
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可以成為遺囑的見證人,根據《民法典》(2021.0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遺囑見證的程序
(一)已經有遺囑的情形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2、審查委託人提交的遺囑;
3、為委託人作調查筆錄;
4、去見立遺囑人併為其作筆錄(內容為了解立遺囑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等);
5、為代書人、見證人做筆錄;
6、回到單位做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二)沒有遺囑,需要委託後去見證立遺囑過程的
1、與委託人簽訂協議;
2、與立遺囑人簽訂協議並留下委託人、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覆印件;
3、審查代書人、見證人(鄰居、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的身份;
4、為立遺囑人做筆錄;
5、回律師事務所作見證書一式三份,交給委託人一份,律師所備案兩份。
三、需要有見證人的情形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對於採取代書、打印等方式訂立的遺囑,需要有不低於兩個的遺囑見證人,為了使得在死亡後可以按照財產所有人的意思來處分遺產,在選擇遺囑見證人的時候,需要確保見證人是完全民事能力人,且見證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任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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