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遺贈的區別有哪些
一、遺囑與遺贈的區別有哪些
1、接受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餘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二、遺囑繼承按法定繼承處理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本來遺囑繼承和遺贈都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如果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權利的話,就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於遺囑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遺囑繼承改按法定繼承處理。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這時的遺囑由於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事實而不能發生效力,所以改為按法定繼承處理。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只處理了部分遺產,那麼其未處理的部分,就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需注意的是,這時遺囑繼承人仍舊可以繼承人身份參加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其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胎兒尚未出生,不應該享有民事權利,因而胎兒並沒有繼承權。但是胎兒即將出生,為了保證胎兒出生後的生活和成長,我國繼承法作了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規定。胎兒出生後死亡的和胎兒出生就是死體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胎兒出生後死亡的,胎兒已實際取得了遺產,所以在他不久後死亡時,應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時即是死體的,他還未成為真正的民事主體,當然也就木能繼承為他保留的遺產,這時,這份遺產應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遺產。
如今,有的人隨便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了處分,就以為是訂立了遺囑,而在其去世之後,經過審查發現之前隨便訂立的“遺囑”,並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要件要求,導致該遺囑無效,自然之後也不會按照該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這種情況下若同時也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遺贈,則就只好按照法定方式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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