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自書遺囑的效力
很多人特別是年齡大點的人都會選擇在自己清醒時立下遺囑,以防意外到來的那天,有太多的事情無法安排妥當。那麼自己立下的遺囑怎樣書寫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
一、法院認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需要具備的條件
1、首先遺囑人要親自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不得找人代筆或者打印。而且遺囑人在書寫遺囑時,儘量不要使用鉛筆以及其它容易被塗改的工具來書寫,以免內容被塗改。
2、其次就是所立遺囑表達的意思要清楚明確,並且説明遺囑是自己死亡後對所屬財產的處置方法。如果本人沒有在書面上註明“遺囑”字樣,或是僅存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對死亡後財產的處置,那麼將視為無效遺囑。
3、另外遺囑還要註明立遺囑人的簽名以及遺囑所立時的年月日,這能證明遺囑所做的各項處置都是出於本人意願,這也是遺囑產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條件。
現實中有許多的遺囑最後都被法院判為無效,那麼這種遺囑問題出現在哪了呢?
二、無效遺囑的問題大多都歸結於這些方面:
1、遺囑是在遺囑人發生危急情況下,由口頭陳述説明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口頭遺囑無效,必須重新以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重新訂立;
2、遺囑人是沒有行為能力人或者行為能力有限制的,他們所立的遺囑不具法律效力;
3、還有一種是在受到威脅和欺騙的情況下立的遺囑,理應無效;
4、蓄意偽造篡改的遺囑,查實後,不具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典》規定:為理公證遺囑是需要遺囑人親自去公證機關進行辦理的,而自書遺囑則是由遺囑人自己書寫,並且本人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果遺囑人需要他人進行代寫遺囑的,則需要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其中一份代寫,並標明書寫日期,簽名,見證人簽名。如果在特殊情況下,遺囑人需要以口述的方式設立遺囑的,則需要對口頭遺囑進行錄音,同樣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公民的遺產可由生前書寫遺囑的方式進行安置,將其所有或部分財產指定由某一個人或者某些人繼承,如有部分沒有清楚指定的財產,將依法由其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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