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打印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法典打印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將在2021年1月1日頒佈實施。《民法典》打印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人。
上述人員之所以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活動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參與比較複雜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義務,他們作為見證人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如果他們在場,有可能影響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立遺囑人的自願表達產生一定的影響。並且,由上述 人員出庭作證,很難保證他們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民法典》第1136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哪些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一般來説,他們在場不利於遺囑人毫無顧忌有受外界影響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財產。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他們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等。他們雖然與遺囑繼承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由於他們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財產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容易影響客觀、全面地證明遺囑事實。
我們國家新的《民法典》將在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在新的《民法典》當中對於打印遺囑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只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員在現場進行見證,就有可能發生法律效力,當然見證人必須是無利害關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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