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要求幾人,遺囑見證人條件是什麼
公民在訂立遺囑的時候,需要考慮到自己選擇的遺囑形式,因為不同形式的遺囑對應的生效要件不同。如果不滿足生效要件,那麼即使立下了遺囑,這樣的遺囑也是無效的。而有些遺囑在訂立的過程中需要有見證人在場,那一般遺囑見證人要求幾人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囑見證人要求幾人
一般是兩個以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見證人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3)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本站小編就介紹到此。結合上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在需要見證人在場的時候,往往都是要求有2個以上的見證人,當然要想成為見證人自然需要先滿足規定的條件,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話,就是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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