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該遺囑生效要件的是有哪些?
一、不屬於該遺囑生效要件的是有哪些?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又有了行為能力,仍屬於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指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二、遺囑生效的形式條件是什麼
1、遺囑必須採用法定形式。具體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2、每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其獨特的形式要求,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見證人必須符合法定要求,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三、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並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後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後,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註明地點和年月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一般是針對於死者在生之前所立的文書,這個文書就包括所有的財產的分配;但不是每一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立遺囑的人不屬於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那麼所立的遺囑一份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這都是有法律依所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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