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有嗎?
一、老人死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有嗎?
老人死後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可見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只要遺囑的內容真實,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會一直存在法律效力。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可以一直有效的。但是法律規定,如果繼承權被侵害了,自知道被侵害時起兩年內有起訴權。同時,繼承開始後20年的,因為繼承權被侵害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公證的好處是什麼?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後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1、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3、有利於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
三、自書遺囑訂立措施是怎樣的?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綜合上面所説的,老人死亡之後只要訂立有遺囑而且遺囑的內容真實,而且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就算是有效的,從而分配遺產就可以按遺囑的條款來進行分配,對於訂立遺囑的人來説一定要寫明遺囑的訂立時間,不然是會很容易造成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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