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遺囑繼承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遺囑繼承的效力是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並且關於遺囑方面的格式形式都是合法的,那麼遺囑的繼承效力應當是按照法律當中予以承認,除此之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立遺囑必須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説遺囑人要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況正常。(如有人認為當事人立遺囑時神志不清,對遺囑效力存有異議,可在法院庭審時舉證證明。)
第二、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只要符合相應的規定,這些遺囑都是有效的。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並簽名,要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至於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指生命瀕危、無法存續,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並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若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見證人以法院開庭時當庭的證言為依據。
第三、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只能是自己的財產(自己的財產想給誰就可以給誰),關於這一點尤其要注意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夫或妻一方在立遺囑的時候,只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
在當代社會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老年人他們對於自己的遺產是看得比較重的,想要將自己的遺產留給指定的人員,所以此時必須要按照遺囑繼承的方式來進行,否則按照法定繼承可能發生繼承的時候不能按照老年人的心願來進行,但是遺囑必須要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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