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一、遺囑繼承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户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複印件,如果沒有複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衞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户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户籍註銷記錄,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註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註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
5、死者的婚姻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9、根據《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是否有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規定,則繼承人對股東資格享有法定繼承權。
一般來説,繼承遺囑人所繼承的遺產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以及遺囑的內容和繼承人自己本身的身份,才能夠進行遺囑繼承。並且如果繼承人居住在港澳或者是國外的話,需要由司法部提供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或者我國駐外使館的相關證明才能夠進行順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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