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該怎麼處理?
不少男女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都會產生一些財產方面的糾紛,那麼在實踐中這個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該如何來處理呢?換言之,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該如何分割財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該怎麼處理?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處理。
2、 最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民法典》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民法典》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4、共同財產的認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男女如果屬於未婚同居關係的話,此時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對財產糾紛作出處理時,就要按照共有關係來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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