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事實婚姻是否存在?
一、現在事實婚姻是否存在?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 事實婚姻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
1、第一,協議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去民政局辦理,但是因為雙方沒有結婚證,並且在民政局沒有結婚登記的檔案,所以需要夫妻雙方先補辦結婚登記後在重新辦理離婚手續;
2、第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原告身份證,户口本,起訴狀去法院起訴離婚,因為沒有辦理結婚證,所以原告起訴時需要提交雙方屬於事實婚姻的證據,户口本可以顯示雙方的身份信息情況,如果户口本中沒有寫清楚雙方系配偶關係,可以由當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證明,證明雙方是夫妻關係然後找派出所蓋章確認
3、我國自從年新婚姻登記條例使用以來,只在刑法的重婚層面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只是一般的事實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續。如果對財產分配不能協商,可以起訴區法院“解除同居關係,同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基本不審解除同居關係那個請求,只管分割財產。
三、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離婚可以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對於一般的事實婚姻,不需要解除手續,如果雙方就財產不能協商起訴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照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雙方自願,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法律不允許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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