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屬於重婚罪嗎
一、沒有結婚證的屬於重婚罪嗎
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在具備一定條件時(有配偶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二、重婚罪如何界定?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把同居關係直接認定為重婚行為,但並不是所有的同居關係都構成重婚罪,那麼重婚罪如何界定呢?關於同居關係與重婚行為界定問題: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同居關係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轉化為重婚行為。所以,在這裏有必要對同居關係和重婚行為進行界定。
1、一般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後,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這裏的一般同居關係,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後,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2、事實婚姻關係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這裏的事實婚姻關係 ,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4、對於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為重婚。
5、對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為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後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具體就包括了法律上重婚與事實上重婚,前者主要是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而後者主要是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由此可見,在認定重婚罪的時候,並不一定要求雙方領取了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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