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能不能判不離婚
一、事實婚姻能不能判不離婚
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事實婚姻關係是屬於非婚同居關係,所以結束事實婚姻關係的,不是離婚而是解除非婚同居關係,事實婚姻起訴的根據情況而定一般可以解除。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4.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6.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離婚糾紛管轄權確定
1、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3、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合法的婚姻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在雙方想結婚或者是已經辦理結婚儀式的情況下,一定要領取結婚證,這個是對雙方的一種保障。並且也是對孩子的負責,因為沒有結婚證生孩子,不可以辦理準生證,沒有準生證是不可以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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