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時間認定如何規定的
一、事實婚姻時間認定如何規定的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從1994年2月1日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辦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無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將按事實婚姻處理。此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離婚,一般而言法院會先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法院將確認其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將判決准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係,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説,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就可以。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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