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與重婚的區別是什麼?
一、婚外戀與重婚的區別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
也就是説婚外戀可能構成重婚,二者存在重合的地方。好多人誤以為有老婆的人與別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實這兩個不同概念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大是大非”問題。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至於“婚外戀”的情況就較複雜,有的情況下構成重婚,有的情況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像特徵:如以夫妻名義購買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重婚一定要縮小打擊面,不能對所有的“婚外戀”都予以刑罰打擊。
關於如何界定重婚這一概念,重婚罪是直接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因而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就其違法性而言,具有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二重性。重婚行為侵害客體的這一特徵,使之與通姦、姘居等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區分開來。通姦是已婚男女雙方或一方自願發生的性行為,就侵害權利而論,其行為直接侵犯了配偶性生活專一的權利,侵害了婚姻的生命基礎,甚至有可能毀滅婚姻。 不可否認,“婚外戀”或者“婚外情”字樣在新婚姻法通篇沒有出現過一回。因為它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其實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且須具備五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其實,重婚和婚外情的產生,究其心理因素,多半甚至全部是因為一方的配偶在某一個或者某些方面無法滿足自己的需要,譬如情感,或性。該方之所以不選擇離婚而產生婚外戀情,是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顧慮,譬如孩子,或財產的分割制約着他/她,使之不得不維繫現有的婚姻。不能就此肯定他們的懦弱,但是從“愛是犧牲” 的角度去分析,他們的婚外情是虛偽的,也就是説對第三者的感情並不是所謂的真愛。至少第三者還不值得他們犧牲現有的婚姻及其附帶的一切。
婚外戀更側重與非法同居,所以婚外戀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重婚則不僅僅是違法的行為這麼簡單了,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重婚依法應當構成犯罪,重婚屬於嚴重的惡劣的傷害風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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