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沒領證算重婚嗎?
一、雙方都沒領證算重婚嗎?
不算重婚,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孩子的撫養問題,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你們雙方均有義務撫養。如果再結婚,不算是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3條,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法律上對非法同居並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一般是涉及到道德上的引導和批評,而對於重婚罪已經構成了刑事責任的,可以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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