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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在民法上與刑法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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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在民法上與刑法上有什麼不同?

重婚在民法上與刑法上有什麼不同

1、民法與刑法上的重婚的區別

主體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

2、法律後果不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重婚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會引起下列法律後果:1.後一婚姻的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該婚姻無效;2.合法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予離婚;3.因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重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是否承認事實婚姻不同

在民法上,僅承認1994 年2 月1 日之前已經形成的婚姻為事實婚姻,之後的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刑法上目前仍承認事實婚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4、在民法上,無效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無效婚姻沒有法律效力,不以婚姻論,比如李某有配偶,在未解除合法婚姻的情況下,又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結婚,因為後一個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不以婚姻論,因此在民法上不宜以重婚論。但是在刑法上,對於無效婚姻,仍視為婚姻,

二、民法與刑法上的重婚一樣嗎

民法與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

1、主體不同

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

2、民法與刑法上的重婚一樣嗎

民法與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區別的。

3、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要比刑法上重婚的主體範圍小

民法上的重婚只能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因此主體限定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者,也包括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者。法上的重婚是無過錯方得以請求離婚並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離婚理由,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刑法上的重婚則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應受到刑罰處罰,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兩者的相似處非常明顯,不僅廣大民眾難以區分,而且也時常困擾着廣大法律工作者,很多法律工作者也認為重婚的認定在民法上和刑法上是不用區別的。

綜上所述,民法上的重婚範圍要比刑法上的重婚範圍小,刑法上對於重婚無論是否構成犯罪,都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當事人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婚姻無效,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離婚,如果是因為重婚導致離婚,當事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對於重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致人。

標籤:民法 刑法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