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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探望權怎樣規定

祖父母探望權怎樣規定
律師解析: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祖父母探望權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的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擁有的探望孩子的權利。
祖父母想要探望孩子需要徵得孩子父母的同意,並沒有法律賦予的探望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