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能要回嗎
一、被收養的孩子親生父母能要回嗎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1、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養子女8歲以上的,應當徵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二、收養相關法律依據
親生父母不可以隨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養的孩子,“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養關係要回子女須具備法定的條件: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達成協議,可以解除。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若是之後要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原則上也是需要去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根據我國《收養法》中的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情形,其中一種就是送養人與收養人之間達成了解除協議,這種情況下意味着親生父母是可以要會被收養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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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的收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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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子女和遺棄罪的區別具體是哪些
律師解析: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二者的區別在於送養符合法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行為,而遺棄罪則是違法犯罪行為。送養子女,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送養人具備的條件:(1)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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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