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收養公證書需要哪此材料?
一、如何辦理收養公證書需要哪此材料?
(一)、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 (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8、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 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被送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 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並説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7、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被收養人是14週歲以上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或者華僑身份證明;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户口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收養小孩是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在辦理好之後就一定要進行公證,因此,雙方在提交材料的時候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公證之後的收養手續更具有法律的效益,誰都不能進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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