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嗎,能跟現役軍人離婚嗎
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有離婚的自由,但是軍人身份比較特殊,尤其是現役軍人。他們保家衞國,與另一半聚少離多,將自己的青春和熱血都獻給了祖國和人民。所以我國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甚至刑法上還規定了破壞軍婚罪。那麼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言,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能跟現役軍人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進行特殊保護,有利於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鬥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關於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關於現役軍人的範圍問題。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男女軍官、士兵,不包括退役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2、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徵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徵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3、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二、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嗎
1、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為之一的證據,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與現役軍人離婚的法院管轄: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與他人同居或重婚,可能造成他人構成破壞軍婚罪。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如果想要跟現役軍人離婚,最好請專業的離婚律師介入,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從而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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