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補充協議要公證嗎
隨着時代的發展,人們對於婚姻的觀念也在不斷變化。尤其是對於“人人平等”的追求,女性的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對於婚姻的選擇和決定也越來越自主。當婚姻中夫妻雙方離婚後,對於之前財產分配或者孩子撫養權等問題仍有未解決的方面時,雙方會簽訂離婚補充協議。那麼,離婚補充協議要公證嗎?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離婚補充協議要公證嗎
離婚補充協議不需要公證,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係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着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説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
離婚時財產分割,可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二、法律法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於離婚補充協議要公證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離婚補充協議是對離婚時夫妻雙方沒有考慮到的一些情況進行補充説明,並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夫妻雙方認可並執行即可。在離婚時,希望您能夠認真思考,冷靜處理,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犯下過錯,事後反悔也是無用的。如果您有關於離婚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您可以諮詢本站臨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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