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會怎樣
一、對離婚冷靜期的作用有什麼看法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如果都堅持離婚的,可以去申請離婚。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離婚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調解離婚的好處
調解離婚耗時短,對於這類案件,法院也怕時間拖久了一方可能會反悔,所以往往會盡快安排調解、讓雙方籤調解筆錄,一般當天就可以出具調解書,或者一週內將調解書寄到當事人手上,多則1個月(看具體案情和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調解的時間限制)。調解筆錄自簽字後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雙方解除夫妻關係。
法院調解效率高,且無法反悔。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的調解書無需再申請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離婚當事人無須再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如需再婚,直接憑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原先的婚姻關係已經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雙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關係。
所以應該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了,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如果都堅持離婚的,可以去申請離婚。因為法律規定的所謂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就是給男女雙方冷靜的,冷靜完如果男女雙方確實想離婚,有關部門也不會阻止。這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得出的顯而易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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