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離婚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2.68W

一、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應當是與離婚案件中需要進行分割的部分。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二、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這是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相應的損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難以斷定,一旦採取的保全措施錯誤,則相應的損失必須由申請人承擔,因此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能會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當然,在實踐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居多。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離婚的案件在進入到法院後往往都是和財產問題有關的,夫妻二人為了防止對方會將涉案的財產私自隱藏而使自己最後得不到應該拿到的份額,就可以去法院請求進行保全,而保全的財產必然是和糾紛有密切的關聯而且在歸屬上也必須是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