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三歲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一、孩子三歲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後子女歸屬的原則
(一)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
夫妻離婚導致家庭破碎,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所以子女的心結以及保護孩子健康成長就成了離婚時孩子撫養問題的關鍵。在處理這一類問題上,《民法典》確立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那就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所以如果有不良習慣、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這樣的情況的話是得不到孩子的撫養權的。
(二)哺乳期內孩子歸女方的原則
一般來説,在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孩子應隨女方生活。現行法律沒有對哺乳期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都屬於哺乳期。
本條原則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孩子的母親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形的話,孩子的撫養權就會判給孩子的父親。
(三)哺乳期後的孩子撫養權
從司法實踐中得出哺乳期後的子女指的即是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是由父母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出結果,就由法院判決,主要會結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加以處理。
孩子的撫養權是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最在意的,這個時候法院一般就是會根據實際情況,看哪一方最適合孩子生活成長的,然後就是會將這個孩子的撫養權判決給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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