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
雖然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允許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此時要求對方存在的過錯行為必須是法定的過錯行為才可以。而此後就涉及到賠償標準的問題。那大家知道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是怎樣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應當堅持考慮如下四個原則:
1、適當考慮經濟補償的原則,就經濟補償是必須的,但它並非是無限量的。
2、適當考慮以精神撫慰為主、物質補償為輔的原則,就這種損害賠償主要是基於撫慰無過錯方的精神受傷害、受打擊而設立的,因此,物質賠償只是一咱輔助的作用。
3、適當考慮以精神賠償數額有所限制的原則,即使是以精神撫慰為主,但其精神賠償也不是沒有限量的,應當有所限制。
4、適當賦予法官對精神賠償額裁決的自由裁量權的原則,就每一件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來講,都會因人因地區及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迥異,因此,賦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
(1)婚外性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重婚是婚外性行為的一種。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首先,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賠償數額。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精神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人過錯方承擔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為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額確定。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地,人民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過錯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於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如無錯方把過錯方打成輕傷或重傷,其肉體上的所遭到的致害並非就能導致無過錯方出現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等情形,因此,法院在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時可根據肉體上的損害程度與結果,參照精神損害的賠償因素確定方法來確定其應得的數額。但如果兩者的損害是同時發生,如無過錯方被打傷重並導致精神失常的,則就應根據上述賠償額比例的方法來確定其整個損害賠償額。
(3)侵害配偶生育權的引起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到此類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時,應當以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構成賠償的,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宜過高。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三種離婚損害的賠償標準的內容,各位可以適當參考瞭解一下。在要求對方進行離婚賠償之前,需要先判斷對方的過錯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過錯行為,若不屬於的話即使提起了訴訟也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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