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婚姻終止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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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而要是日後夫妻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話,那麼此時辦理離婚登記也是要滿足條件的。那究竟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婚姻終止的原因
(一)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三)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夫妻離婚的以辦理了離婚證為準,而此時大部分的人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離婚的都不知道還要滿足條件。針對這一情況,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告訴大家登記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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