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電話記錄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當前手機越來越成為普通大眾不可分離的一個物品,而通過手機打電話也成為人們的一種習慣。手機裏的通話記錄能夠在離婚時作為證據使用嗎?本文就重點將離婚時電話通話記錄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您。
一、離婚收集證據要注意什麼
1、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收集書證,物證應應儘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再收集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和複製品。
2、當事人所收集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內在聯繫,以使收集的證據能起到證明的效力。
3、當事人所收集的證據的途徑、方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具體來説,當事人不能以盜竊,欺騙,偽造,威脅,利誘,賄買等方式取證。也不能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證人作偽證。
4、當事人可自行收集證據,也可委託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進行取證。
二、電話記錄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這類證據屬於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儲存、反映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包括錄像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儲存數據和資料等。
視聽資料屬於訴訟證據的一種,其特徵有三:
1、視聽資料有較大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和準確性;
2、視聽資料不論在來源上還是應用上,都具有廣泛性;
3、視聽資料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等優點,易於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故意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在官司中運用錄音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錄音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只要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之類,法院對該類錄音證據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應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因為對於單一的錄音證據,法院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
3、該錄音必須直接指向待證明的事實,其陳述應當清晰,語氣應當是肯定性的。假設、反問、設問語句所表述並據以推斷的事實,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對於私自錄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第(三)項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通話記錄是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必須是要證明來源是合法的,這是十分重要的一環,不僅通話記錄,手機錄音也可以,但也是要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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