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辦?
事實婚姻,説的簡單點就會指那些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如今,我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採取區別對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則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之後的就按照同居關係處理。那麼事實婚姻要是離婚的話,該如何處理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介紹。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呢?
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自願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週歲,女方需達到20週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綜上可知,現在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説法,與之對應的應該是同居關係。而要是同居關係則沒有離婚這一説,因為同居的男女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對同居期間財產、子女作出判決的話,則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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